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湖北
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作為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相
關議案及事項,出具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及
暫緩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本
激勵計劃”“《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部分及暫緩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條件已達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條件的 98 名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項符合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本次激勵計
劃等相關規定。董事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
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屆滿后辦理本次激勵計劃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及暫緩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關安排。
二、《關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本次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部分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業績考核條件已達成,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條件的 50 名激勵對
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項符合《管理辦法》以及本
次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董事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
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屆滿后辦理本次激勵計
劃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關安排。
三、《關于為控股子公司申請銀行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擬對控股子公司廈門首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能科技”)申請
不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的銀行授信及為授信額度內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額度占
公司為首能科技提供的擔保,有助于首能科技高效、順暢地籌集資金,增強
盈利能力,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利益。
我們認為,公司嚴格執行了《公司章程》中關于對外擔保的規定,對外提供
擔保的決策及審批程序合法、合理,嚴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符合《上市公司
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
[2022]26 號)的有關規定,不存在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不
存在違反規定的擔保事項。
同意公司為首能科技申請不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的銀行授信及為綜合授信
額度內貸款提供擔保。
(以下無正文)
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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