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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筆一般應用于講解展示等場合,給工作帶來一定便利,但若使用不當就會造成不良后果。
被告蔡某擔任奉賢一項目工地的安全經理,去年7月的一天,他在工地發現施工方人員李某所在之處油漆未按安全規定單獨擺放。當時兩人距離比較遠,一開始喊話未得到回應。
被告人蔡某在庭上解釋稱:“因為施工現場噪聲大,原告李某未有反應,所以用激光筆晃動以引起原告注意。”
不料激光筆不慎照射到了李某眼睛,導致李某眼睛疼痛,就醫后被診斷為電光性眼炎。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李某訴訟到法院,要求蔡某及蔡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相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的行為屬于因過錯侵害他人健康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奉賢法院奉城法庭庭長林慶強表示:“其所在的公司應該對蔡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先行承擔替代的賠償責任。如果蔡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存在眼中過失或故意的話,那么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可以向蔡某進行相應的追償。”
最終,奉賢法院判決建設公司賠償李某4600余元,建設公司提出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曾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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