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資料
山西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獨立董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
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
們作為山西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
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相關議案進行了認真審議。通過認真聽取公司
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及管理層的介紹和說明后,對所關心問題進行了質詢和審
議。經過認真討論,對于下列事項予以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并發表獨立
意見如下:
一、關于聘任公司副總經理及總工程師的議案
獨立董事認為:經審閱公司董事會本次聘任的王可琛先生和趙志強先生
的簡歷及相關資料,我們未發現其有《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的情形、被
中國證監會宣布為市場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證券交易所宣布為不適當
人選的情形,我們認為王可琛先生和趙志強先生的任職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程序、表決程序合法合
規,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我們
同意公司董事會聘任王可琛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趙志強先生為公司總工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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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頁無正文,為山西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
會議獨立董事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出席會議獨立董事(或授權委托獨立董事)簽字:
孫國瑞 辛茂荀 劉志遠
山西華陽集團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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