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639 證券簡稱:浦東金橋 公告編號:2023-016
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
(資料圖片)
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5 元,B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70661 美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B股 2023/7/13 2023/7/10 2023/7/21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1,122,412,893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5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561,206,446.50 元。
三、 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0 - 2023/7/11
B股 2023/7/13 2023/7/10 2023/7/2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的對象外,其他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
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
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下列股東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上海金橋(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國際集團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
(1)對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個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在本次現金紅利發放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每股 0.50 元人民幣實際發放現
金紅利(含稅)
。
待上述股東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將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
(2)對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
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 0.45 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
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
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上述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
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稅
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發放現金紅利 0.45 元人民幣。
(4)對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由其自行納稅,本公司將不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按照每股 0.50 元人民幣實際發放現金紅利(含稅)。
對于持有公司 B 股的股東,按照公司 2022 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23
年 5 月 26 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1∶7.0760)折算,每股派發
現金紅利 0.070661 美元(含稅)。對于 B 股股東的現金紅利,本公司均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
公司發放。
(1)對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企業(股東賬戶號碼開頭為 C99),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非居民企業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94 號),本公
司將按 10%稅率履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扣稅后的現金紅利為每股 0.063595 美元,
即本公司向本次分派對象發放稅后現金紅利每股 0.063595 美元。
(2)對于持有 B 股的居民個人股東,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
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
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
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
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在本次現金紅利發放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每股 0.070661 美元向本次分派
對象發放現金紅利(含稅)
。
待上述股東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將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
(3)對于持有 B 股的非居民個人股東(股東賬戶號碼開頭為 C9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
務總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
號),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本次現金紅利
發放時,本公司按照每股 0.070661 美元向本次分派對象發放現金紅利(含稅)
。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 27 號 18 號樓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50307702
特此公告。
上海金橋出口加工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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