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新華社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月29日發布公告,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責任編輯: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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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月29日發布公告,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