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600 證券簡稱:青島啤酒 公告編號:2023-022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A 股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元(含稅)
,共計 A 股每股現金紅利人民幣 1.80 元(含稅)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2023 年 6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 A 股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本公司總股本 1,364,232,790 股為基數,2022 年度每股派發
現金紅利人民幣 1.30 元(含稅),2023 年是青島啤酒品牌創立 120 周年,本公司上市 30 周年,
值此青島啤酒百廿華誕之際,為回饋廣大股東對青島啤酒的關愛和支持,本公司再派發特別
紅利每股現金人民幣 0.50 元(含稅)
,共計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1.80 元(含稅)
,共計派
發現金紅利 2,455,619,022 元(含稅)
。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青島啤酒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 A 股股東的現金紅利,本公司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
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
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
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
發。
青島啤酒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
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以及《關
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
規定,本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1.80 元。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本公司 A 股股票時,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
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
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
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
際稅負為股息紅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
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股息紅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
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
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對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
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
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1.62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
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
關提出申請。
(4)對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滬股通投資者除外的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
按稅法有關規定由其自行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本公司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1.80
元。
(5)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
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簡稱“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
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相關規定,對于滬股通投
資者投資本公司 A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
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1.62 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
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議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
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發放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 A 股股東一致。
(6)對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
業和個人)投資香港聯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
,本公司已與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港股通 H 股股票現金紅利派發協議》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作為港股通 H 股投資者名義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并通過其登記結算系
統將現金紅利發放至相關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資者。
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資者的現金紅利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4]81 號)、《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6]127 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投資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紅
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1.44 元。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港股通投資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比照個人投資者
征稅。本公司對港股通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
繳納,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1.80 元。
港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發放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 H 股股東一致,請參見
本公司于香港聯交所網站 http://www.hkexnews.hk 發布的日期為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公告。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室
聯系電話:0532-85713831
特此公告。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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