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不少超市商場有一種手扶式的電動電梯。有時候,這些電梯可能因為某種原因停止運行,這時候,顧客能在上面像在普通樓梯一樣正常行走嗎?一旦摔倒,責任又該誰來承擔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老人在超市停運的手扶電梯上摔倒的案子。
監控畫面顯示,當時老人進入手扶電梯的時候, 手扶電梯是停止運行狀態, 開始是正常行走,后來就發現老人越走越快, 因為手扶電梯有一個坡度,再加上老人手里拎著的物品比較重,自身年紀比較大,沒控制好就摔倒了。
事情發生后,老人的家屬第一時間報了警,并將老人送往醫院,醫生檢查,老人腿部骨折,治療后經過鑒定,老人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因超市方不愿意賠償,老人家屬將超市方告上了法院。超市方表示,當天上午他們進行了消防演練,就在電梯準備恢復運行的時候,老人在上面摔倒了。他們認為在扶手電梯入口處也貼了一些提示性的標志,超市認為他們沒有責任,不存在賠償的義務。
電動扶梯不等同于一般樓梯,在停止運行的狀態下,電動扶梯是否能作為正常的過道或者樓梯來使用呢?《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中明確規定,電動扶梯在停止運行的狀態下是不能作為正常步行的通道或者樓梯來使用的,法官表示,從這點看,超市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是沒有做到位的,正常情況下 停電的狀況下,應該是有禁止靠近禁止通行的警示標志。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次事件中,老人也有一定的責任,他作為一個成年人,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安全,最終,法院經過調解,超市方賠償老人四萬余元。
(《零距離》記者/孫艷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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