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053 證券簡稱:成都燃氣 公告編號:2023-012
成都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
【資料圖】
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300 元(含稅)
? 相關日期
現金紅利發放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
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888,890,000 股為基數,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300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266,667,000 元
(含稅)。
三、 相關日期
現金紅利發放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日
A股 2023/7/6 - 2023/7/7 2023/7/7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現金紅利的股東之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
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
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本公司股東成都城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潤燃氣投資
(中國)有限公司、港華燃氣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
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
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
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
金紅利人民幣 0.3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本次分紅
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300 元,待
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
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
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
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
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
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
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
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
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 10%的稅率
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270 元。如相
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滬股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
(財稅[2014]81 號)執行,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
稅收政策的通知》
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270 元。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
得稅,其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五、 有關咨詢辦法
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成都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8-87059930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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