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403 證券簡稱:派林生物 公告編號:2023-075
派斯雙林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價格調整的
(資料圖片)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派斯雙林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派林生物”)于2023年8
月1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臨時會議)和第九屆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
(臨時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
價格調整的議案》
。現將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批準情況
(一) 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臨時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
議案》
《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辦理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
案》,關聯董事對上述議案回避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 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開了第八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臨時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
議案》
《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關于核實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
(三)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開 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
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辦理公司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權益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
時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并辦理授予權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臨
時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臨時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本激勵計劃的首次授予日為 2020 年
獨立意見。監事會對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日及激勵對象
名單發表了核實意見。
(五)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五會議(臨時會議)
和第九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股
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
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公司監事會對預留授予的激勵對
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六)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六會議(臨時會議)
和第九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
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解除限售期行權/解除限售條件成
就的議案》
《關于注銷部分股票期權和回購注銷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
的議案》等。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上述議案的決策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程序合法、決議有效,符合公司及全體
股東的利益。
(七)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臨時會
議)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解除限售期行權/解除限售條件
成就的議案》《關于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行
權/解除限售期行權/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
見,認為上述議案的決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程
序合法、決議有效,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八)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臨時會議)
及第九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行權/解除限售期行權/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
議案》
《關于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解除
限售期行權/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
上述議案的決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程序合法、
決議有效,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二、本次調整情況
(一)調整事由
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以實際參與利潤分配的股份總數 730,677,351
股 為 基數 , 按每 10 股 派 0.802151 元 (含 稅 )向 全體 股 東分 配, 共 派發 現 金
積金轉增股本。按照公司總股本(含回購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派發現金紅利 0.799995
元(含稅,保留小數點后六位)。
(二)調整的具體情況
根據上述權益分配實施的情況,本次調整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
計劃》”)的規定,“若本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日起,若在激勵對象行權前公司有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縮股或派息等事項,應對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
拆細的調整方法如下:
P=P0÷(1+n)
派息的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 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
利、股票拆細的比率;V 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2)根據《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按本激勵計劃規定回購注銷限制性股票
的,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出現以下情形的,回購價
格為授予價格:
①對公司發生本激勵計劃‘第九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之‘一、公司
發生異動的處理(三) ’中規定的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
②激勵對象發生本激勵計劃‘第九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之‘二、激
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一)’中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發生送紅股、送現金紅利、公積金轉增股本、股
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后,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公司應對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購價格做相應的調整”。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調整方
法如下:
P=P0÷(1+n)
派息的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 為調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P0 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
n 為每股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
送股或股票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V 為每股的派息額;經派息調整后,P 仍須大
于 1。
基于《激勵計劃》的規定及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的實施情況,公司本次調整
的具體情況如下:
(1)首次授予期權的行權價格由 21.734 元/份調整為 21.65 元/份,預留授予期
權的行權價格由 38.474 元/份調整為 38.39 元/份。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由 10.804 元/股+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調整為 10.72 元/股+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由
出現《激勵計劃(草案)》“第九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之“一、公司發
生異動的處理(三)”中規定的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以及“第九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
異動的處理”之“二、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一)”中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由 10.804 元/股調整為 10.72 元/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回購價格由 19.214 元/股調整為 19.13 元/股。
三、價格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
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且本次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
實質性影響。
四、監事會核查意見
經審核,監事會認為,根據《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
規定及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的實施情況對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中首次授予期權及預留期權的行權價格、首次授予及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
格進行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2020年股票
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
五、獨立董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董事會授權人士辦理公司股權激勵
相關事宜的議案》的授權,關聯董事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回避表決,調整價格事項及審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
及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的實施情況對2020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首
次授予期權及預留期權的行權價格、首次授予及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進
行調整。
六、律師法律意見的結論性意見
派林生物本次調整的相關事宜符合《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
截止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派林生物為實施本次調整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授權和
批準,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
合法、有效。
七、備查文件
特此公告。
派斯雙林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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