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
《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就公司董事會此次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發表獨立
意見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相
關規定,合法有效。
根據林科闖先生、蔡文必先生、林志東先生、黃智俊先生、施毓燦先生、林海先
生、張中英先生、徐宸科先生和李雪炭先生的個人履歷及工作情況,我們認為上述人
員具備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未發現有《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
職情況以及被中國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處罰并且尚未解除的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同意聘任。
(以下內容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聘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
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 黃興孿 康俊勇 木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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