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279 證券簡稱:峰岹科技 公告編號:20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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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
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召開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的
有關規定,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含預留授予)價格進行調整,
由 56 元/股調整為 55.52 元/股。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過了《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
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
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了獨立意見。
同日,公司召開第一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核實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等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相關事
項進行核實并出具了相關核查意見。
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異議。2022 年
激勵對象名單公示情況及核查意見的說明》。
了《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以及《關于提請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
實施本激勵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
案》《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調整后的
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并發表了同意的意見。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激勵計劃的
調整和授予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的議案》
《關于作廢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授予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議
案》《關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議
案》。公司獨立董事對前述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對激勵對
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并發表了核查意見。
二、本次調整事項說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開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同意公司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派發現金
紅利 4.8 元(含稅)。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
施公告》,股權登記日為 2023 年 6 月 6 日,除權除息日為 2023 年 6 月 7 日。
鑒于上述利潤分配方案已實施完畢,根據《激勵計劃》相關規定,在激勵
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歸屬登記前,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
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
整。
根據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 為每股的派息額;P 為調整后的授予價
格。經派息調整后,P 仍須大于 1。
根據公式計算得出,調整后的授予(含預留授予)價格=56-0.48=55.52 元/
股。
三、本次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本次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的調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
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因 2022 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完畢而調整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的授予(含預留授予)價格,本次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公司《激勵計劃》的規定,程序合法合規,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價格進行
調整。
五、監事會意見
公司監事會認為:鑒于公司 2022 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已實施完畢,公司董事
會根據 202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
予(含預留授予)價格進行調整,審議程序合法合規,符合《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勵計劃》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
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
予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六、律師出具的意見
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調整已經取得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
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調整事項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七、上網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
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二)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關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授予價格、作廢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預
留限制性股票事項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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