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535 證券簡稱:華海誠科 公告編號:2023-013
江蘇華海誠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
(資料圖片)
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現金紅利 0.20 元(含稅)
? 相關日期
股權登記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80,696,453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
金紅利 0.20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16,139,290.60 元(含稅)。
三、 相關日期
股權登記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四、 分配實施辦法
公司全部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
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
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
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無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
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及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 號)的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
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
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20 元;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
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20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
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
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
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
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
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
用 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 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
幣 0.18 元。
(3)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 2009 年
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稅
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8 元。如相關
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
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4)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 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 持
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公司按照 10%的稅率
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8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
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
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所得稅
自行申報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20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權益分派方式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18-81066978
特此公告。
江蘇華海誠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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